国际投资法规制跨国界投资行为,其主要渊源包括双边投资条约、多边投资条约、习惯国际法等。双边投资条约数量最多,已达2500余个,其通常包括序言、定义、适用范围、投资保护标准等内容,是当前国际投资法最重要的渊源。除此之外,区域性的多边投资条约也在不断增加,如NAFTA、CPTPP等。习惯国际法中,条约解释原则和国家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国际投资法。此外,一般法律原则、合同、强行法等也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双边投资条约是国际投资法最主要的渊源
世界上存在25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,这是各国之间就投资保护所签订的双边协议。德国和巴基斯坦于1959年签署的协议是已知的最早BIT。随后,更多国家加入签订BIT的行列。BIT数量持续增多,其内容也日臻成熟,学者认为BIT已经发展到“第三代”。尽管不同BIT有不同约定,但通常包括序言、定义、适用范围、市场准入、投资保护标准、争端解决等部分,对投资保护作出规定。因此,BIT可说是当前国际投资法最重要的渊源。
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也在增加
除了双边投资条约,一些地区性或部门性的多边投资条约也在增加。例如能源领域的《能源宪章条约》,以及NAFTA、CPTPP等地区性贸易投资条约。这些区域性投资条约的参与国较多,影响范围更广,与双边投资条约共同推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。
习惯国际法中的原则同样适用
除条约之外,习惯国际法中的原则也适用于国际投资法。例如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》对条约解释的规定,以及国家责任方面的原则,都被视为习惯国际法,国际投资仲裁庭也经常援引适用。这使得国际投资法不仅来源于国际条约,也植根于国际习惯法。
一般法律原则和合同也具有重要地位
一般法律原则常被投资仲裁庭援引,如完全赔偿原则。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合同也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,其种类繁多。尽管强行法鲜被援引,但其规范同样可能对国际投资法产生影响。因此,一般法律原则和各类合同也是理解国际投资法不可或缺的视角。
综上所述,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主要有双边投资条约、区域性多边投资条约、习惯国际法、一般法律原则、各类合同等。其中以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最为重要,奠定了国际投资法的基础。其他渊源也在不同程度上对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产生影响,共同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。